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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宇字第34373號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債務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鶯(YING YE)之通知書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宇字第343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債務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鶯(YING YE)之通知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37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菁(即林忠賢之繼承人)、債務人林賢(即林忠賢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鶯(YING YE)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