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86號令和小吃店、蔡佩君、林子允、大木淳史、林鈺汶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令和小吃店、蔡佩君、林子允、大木
淳史、林鈺汶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71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令和小吃店、蔡佩君、林子允、大木淳史
、林鈺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2時56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