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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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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2號郭春英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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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春英之家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1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郭春英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新店第3法庭及112年10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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