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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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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KEVIN HAYNES(凱文海恩斯)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裁定英譯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抗告狀英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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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KEVIN HAYNES(凱文海恩斯)之民事裁定正本
   、民事裁定英譯本、民事抗告狀繕本、民事抗告狀英譯本各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民事裁定英譯本、民事抗告狀繕
    本、民事抗告狀英譯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KEVIN 
    HAYNES(凱文海恩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彭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李震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KEVIN HAYNES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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