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張志堂、虞剛年之原告112年6月19日庭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堂、虞剛年之原告112年6月19日庭提民
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6月19日庭提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志堂
、虞剛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志堂、虞剛年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