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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17號胡智國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智國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智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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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