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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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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17號胡智國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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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智國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17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智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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