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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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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號李明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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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婚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明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6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明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女,民國OO年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號)、乙OO(女,民國OO年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號)、丙OO(女,民國OOO年O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自民國111年8月起,分別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丙OO年滿20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甲OO、乙OO、丙OO之扶養費各新臺幣捌仟元。另於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六期(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五、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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