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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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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50號鄧樂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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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交簡字第35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鄧樂軒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350號鄧樂軒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鄧樂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交簡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樂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樂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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