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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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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7號游賢輝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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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賢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賢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
原   告 王家隆  
訴訟代理人 王家齊  
被   告 游賢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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