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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627號游賢輝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賢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賢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7號
原 告 王家隆
訴訟代理人 王家齊
被 告 游賢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