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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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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49號羅福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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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金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福助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9時40分,在
    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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