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圓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德民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圓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德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圓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德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圓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德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五九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整,其中關於相對人圓富國際有限公司、李德民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