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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林妍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妍甄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2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妍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附表:
欄位 |
原記載內容 |
更正記載內容 |
理由欄 | ⒈裁定第2頁第13行關於「因評估相對人為積極提升親職能力,且缺乏改電動力」之記載。 ⒉裁定第5頁第9行「周○○之財產,在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記載。 |
⒈應更正為「因評估相對人未積極提升親職能力,且缺乏改變動力」。 ⒉應更正為「林○○之財產,在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