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000339號俞富家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富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俞富家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李瑞璧
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嗣解除委任)
備位原告 ETHEL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備位原告 POWER WIDE ASIA GROUP INC.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嗣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王聖文(嗣解除委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徐明豪律師
蔡仲威律師(嗣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王瑜玲律師
張筱曼
被 告 俞富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被 告 黃于珈
陳欣怡
蕭琇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王志鈞律師
陳怡雯律師
被 告 簡愷辰
麥海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天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俞富家應給付原告李瑞璧美金55萬2500元、日圓900萬元,
及均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俞富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俞富家如以美金55萬2500元、日
圓900萬元為原告李瑞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