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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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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000339號俞富家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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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富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俞富家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李瑞璧  
訴訟代理人 吳采凌律師(嗣解除委任)
備位原告  ETHEL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備位原告  POWER WIDE ASIA GROUP INC.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嗣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王聖文(嗣解除委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徐明豪律師
           蔡仲威律師(嗣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王瑜玲律師
           張筱曼
被   告 俞富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被   告 黃于珈
           陳欣怡
      蕭琇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王志鈞律師
           陳怡雯律師
被   告 簡愷辰
           麥海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天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俞富家應給付原告李瑞璧美金55萬2500元、日圓900萬元,
及均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俞富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俞富家如以美金55萬2500元、日
圓900萬元為原告李瑞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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