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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39號洪惟松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01年度家簡字第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惟松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1年度家簡字第3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惟松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6關於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2/500」。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