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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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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字第000005號余黃婉璋、余福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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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小字第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黃婉璋、余福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字第5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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