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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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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942號林千慧之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民事委任書影本、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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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慧之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影本、民事委任書
   影本、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40分
    ,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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