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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557號尤昭勝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4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昭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55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尤昭勝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5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鍾德暉
訴訟代理人 林郁傑
被 告 尤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以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計算自
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