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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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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550號賀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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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55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賀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55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賀立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5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賀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息日前已結算之款項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52萬2,718元 50萬1,961元 111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6.76% 1.期前利息:12,617元 2.費用:8,140元 

2 115萬9,879元 115萬9,879元 11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 

3 10萬元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0.88% -    110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 12.78%  

總計 178萬2,597元 175萬8,840元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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