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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3415號曾偵原(原名:曾鐵男)(兼曾羅貞妹之繼承人)之112年6月15日本處函文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戊字第143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偵原(原名:曾鐵男)(兼曾羅貞妹之繼承人)之112年6月15日本處函文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341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曾偵原(原名:曾鐵男)(兼曾羅貞妹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