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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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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吳文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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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文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依職
      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文德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民國
112年5月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5
592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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