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吳文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文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依職
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文德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31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對於民國
112年5月2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5
592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