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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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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84號陳怡良之撤回暨取消庭期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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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良之撤回暨取消庭期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8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暨取消庭期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怡良得到院領取。
  三、本件原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言詞辯論庭取消,被告毋庸到庭。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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