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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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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林學聰、林錦琇、李麗子、白玿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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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學聰、林錦琇、李麗子、白玿容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原告鄭旭昌與被告白敬宗、白敬悌、陳春銅(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宏揚(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宏楷(陳白素雲之繼承人)、陳美玲(陳白素雲之繼承人)、白素嬌、白素娥、白素娟、白敬章、白惇貞、鄭旭盛、鄭美玲、鄭慧玲、蔣芃葳(蔣進雄之繼承人)、李太郎、李芳雄、李洪玉慈、李兆祥、李兆裕、李祖添、李祖德、林學聰、林學良、林錦琇、林錦玲、林宇樺、李麗子、李昭子、高白雪珠、白錫琦、蔡錦惠(白錫玢之繼承人)、白潔儒(白錫玢之繼承人)、白千芸(白錫玢之繼承人)、白潔璉(白錫玢之繼承人)、白錫玠、白玲容、白玿容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926號
原   告 鄭旭昌
被   告 白敬宗
白敬悌
陳春銅(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楷(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宏揚(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陳美玲(陳白素雲之繼承人)
白素嬌
白素娥
白素娟
白敬章
白惇貞
鄭旭盛
鄭美玲
鄭慧玲
蔣芃葳(蔣進雄之繼承人)
李太郎
李芳雄
李洪玉慈
李兆祥
李兆裕
李祖添
李祖德
林學聰
林學良
林錦琇
林錦玲
林宇樺
李麗子
李昭子
高白雪珠
白錫琦
蔡錦惠(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儒(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千芸(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潔璉(白錫玢之繼承人)
白錫玠
白玲容
白玿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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