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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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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王倩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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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倩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倩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富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 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各四分之一之比例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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