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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温智喬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9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温智喬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温智喬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智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溫智喬」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温智喬」。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6-16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