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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540號王靜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小字第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靜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540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靜俞**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