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85號廖溪樹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溪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溪樹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住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住
林郁傑 住
被 告 廖溪樹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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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85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