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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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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385號廖溪樹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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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溪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溪樹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住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住
      林郁傑  住
被   告 廖溪樹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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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訴385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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