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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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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駱玫琳、汪宏俊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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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駱玫琳、汪宏俊之視為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原告周振揚與被告黎秀珠、徐德馨、徐嘉蓮、駱玫琳、汪宏俊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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