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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駱玫琳、汪宏俊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駱玫琳、汪宏俊之視為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原告周振揚與被告黎秀珠、徐德馨、徐嘉蓮、駱玫琳、汪宏俊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