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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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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303號韓國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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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43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韓國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30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韓國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30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何景翔 
被   告 韓國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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