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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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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000134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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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小字第1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
      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小字第134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創優
      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何昶毅  
送達代收人 閔詩詠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現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樹豐(英文姓名:WONG, SHU FUNG)
                      (香港籍)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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