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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何凱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寅112簡字第16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何凱文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何凱文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何凱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瑜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凱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續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凱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