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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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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陳振權之刑事判決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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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誠111審訴字第248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振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齊祖弘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振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盈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祖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99號、第2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齊祖弘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偽造之「林文亮」印章壹枚、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名及印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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