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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0號張志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12年度婚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志鵬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志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甲OO(女,民國OOO年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OOOOOOOOOO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