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285號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峻(LIN, JUN)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聲字第28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峻(LIN, JUN)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285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艾
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峻(LIN, JUN)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梁哲嘉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相 對 人 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LIN, JUN)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36號),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曹志仁律師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六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相對人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預納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參萬元,逾期不預納,即駁回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