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2995號王派宏、謝靜儀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派宏、謝靜儀之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原告李漢生與被告王派
宏、謝靜儀、廖子盈、蔡沛辰、林雅容間損害賠償事
件,應送達之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派宏
、謝靜儀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