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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56號相對人陳建伶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建伶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56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建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林春
相 對 人 陳建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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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聲656號裁定附件pdf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