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14號李秀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秀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秀琴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李秀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肆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八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應為九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