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2號李王曼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王曼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王曼瓊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李王曼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