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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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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2號李王曼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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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2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王曼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0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王曼瓊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李王曼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6-12
  • 更新日期:112-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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