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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陳威任之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元112撤緩字第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威任刑事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陳威任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威任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旨揭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文誼
股別:元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854號、112年度執助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2-06-10
- 更新日期:112-06-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