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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83號**陳建源等向民事庭陳報名冊,丁予康,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志忠,劉家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9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家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家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劉家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