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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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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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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訴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112年4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佩萱  
被   告 洪福祥  
      洪福海   
      洪福仁   
      洪筱萱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98,1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89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1,098,151元
自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自111年2月1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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