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195號王孝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31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孝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1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孝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王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