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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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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195號王孝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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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31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孝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1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孝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王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玖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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