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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08號簡毓台之民事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荒字第166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毓台之本院民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6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簡毓台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係通知債務人本院囑託變賣債務人所有之股票(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荒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