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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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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92號王雅娜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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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土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雅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雅娜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送達代收人  陳冠蓁
訴訟代理人 鐘雅儒  
被   告 王雅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61,820元,及其中新台幣115,104元自民
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書 記 官 范煥堂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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