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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7號MEI CHI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紀冠敏、法定代理人紀冠峯之裁判書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紀冠敏、法定代理人紀冠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MEI CHI COMPANY LIMITED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MEI CHI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紀冠敏
紀冠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萬元,其中之美金參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柒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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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