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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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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302號絲潤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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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33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絲潤鴻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3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30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絲潤鴻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3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絲潤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286元,及自民國98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9,2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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