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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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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981號黃瓊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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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29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瓊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98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瓊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29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宋誠耘  
            江宜芳  
被      告  黃瓊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123元,及其中新臺幣46,997元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3,1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備註: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2,100元,但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73,123元,僅應繳納裁判費1,880元,逾此範圍之金額即因原告減縮聲明而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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