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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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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224號蘇百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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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32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百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2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百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2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蘇百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66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515元,及其中新臺幣84,999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4,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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