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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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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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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24號
原   告 劉文浩
被   告 吳鴻暉
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
吳智誠(即吳沃洲之繼承人)
吳智正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被告吳智誠(即吳沃洲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沃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原告劉文浩、被告吳鴻暉、被告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被告吳智誠(即吳沃洲之繼承人)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賣得價金按附表三所示比例分配之。
原告對被告吳智正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文浩、被告吳鴻暉、被告吳智豪(即吳沃洲之繼承人)、被告吳智誠(即吳沃洲之繼承人)各依附表四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一,吳沃洲所遺如不動產內容(本院卷第97頁):
臺北市OO區OO段O小段O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2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小段OOOO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同區OOO路O段OOO巷OO號O樓,權利範圍為3分之1)。


附表二,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與建物內容:
臺北市OO區OO段O小段O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4分之1)及坐落其上同小段OOOO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同區OOO路O段OOO巷OO號O樓,權利範圍為全部)。


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
一、劉文浩比例:60分之2。
二、吳鴻暉比例:60分之38。
三、吳智豪、吳智誠公同共有比例:3分之1。


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一、劉文浩負擔60分之2。
二、吳鴻暉負擔60分之38。
三、吳智豪、吳智誠連帶負擔3分之1。
註:被告吳智正無庸負擔。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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