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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40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甲.111年度金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昌衡
、被告頤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慧光之民事追加被
告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江柏翰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