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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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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000279號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王仁政,王策民,何其昌,李淑娟,施慶濃,高高賢,黃玟錡,饒立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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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1年度勞簡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淑娟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7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大揚小客車
      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淑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79號
原   告 施慶濃 
      王策民 
      何其昌  
      高高賢  
      王仁政  
      饒立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4萬524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249元各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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